山东欧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链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济南凝寒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民初3522号之一
原告:济南链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峰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妍,女,199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济南链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晨龙,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凝寒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彭法学,经理。
被告:山东中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梁宏亮,经理。
被告:山东欧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大龙,经理。
被告:山东欧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大龙,经理。
被告:山东世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严伟国,经理。
原告济南链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凝寒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欧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欧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世盈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济南链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链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链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济南链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清国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