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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303诉前调书975号 原告:山东***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花园6号楼20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世纪路9号嘉亿国际营销中心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淄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5684.77元及利息(利息以5684.7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淄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山东***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淄博**置业有限公司就山东金科集美嘉亿项目售楼处及示范区智能化安装工程签订《山东金科集美嘉亿项目售楼处及示范区智能化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第二十条第十六款约定:“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另一方追溯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业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及其他与追溯违约方责任有关的所有费用”该工程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质保期为两年。2021年4月6日,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以下简称结算书)。根据原合同及结算书的约定,被告淄博**置业有限公司扣留原告山东***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结算总价款的3%)5684.77元。原告山东***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质保期间,认真履行了保修职责。2021年6月18日保修期满后,原告山东***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索要质保金,被告淄博**置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前返还原告山东***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5684.77元; 二、如被告淄博**置业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山东***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欠款,除上述应付款项外,被告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且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质保金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