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超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招村社区工业园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徐超俊,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百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世纪阳光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长胜,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2民初45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执行人淄博百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5万元。
二、提取被执行人淄博百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5万元到淄川区人民法院账户(户名: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账号:373899991010003113242;开户行:交通银行淄博淄川吉祥路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宜宝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