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百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超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淄博百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执1517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超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招村社区工业园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徐超俊,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百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世纪阳光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长胜,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淄博超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淄博百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于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按期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2月4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2020年11月19日,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020年11月19日,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目前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宜宝
审判员  孙启福
审判员  宋作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