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市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隆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0204民初3651号
原告:包头市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永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斌,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东,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隆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全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头市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隆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头市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东、王文斌,被告内蒙古隆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伟、被告内蒙古金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头市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为原告办理包头市青山区青浦路包国用(2005)第400093号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变更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被告就位于包头市××区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包国用(2005)第400093号)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了全部土地价款,被告交付了土地和相关证照,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协助原告完成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多次协商后,被告至今拖延未办,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内蒙古隆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经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交付原告,办理土地权使用证变更手续应由原告主导,被告履行协助义务,被告现无法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变更手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9月27日,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与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公司(内蒙古隆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包头市××区面积1161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公司,土地出让期为50年,出让金2090700元。该合同对土地的用途、规划未作约定。2005年7月21日,被告取得包国用(2005)第40009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该证书载明土地类别为工业用地、使用面积116150平方米、终止日期2054年9月27日。
被告与原告于2012年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取得的位于包头市××区面积1161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14892.9万元;甲乙双方商定在本合同签署后,根据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相互配合完成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以及其他应当履行的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2年11月16日向原告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500万元、于2013年1月18日支付6000万元、于2013年1月29日支付8392.9万元,该土地使用权至今仍登记在被告名下。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14892.9万元,土地使用权至今仍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隆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包头市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包头市××区面积116150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变更手续。(土地使用权证书:包国用(2005)第400093号,过户税费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如需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应先办理相关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内蒙古隆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新栋
审 判 员 付 洁
人民陪审员 冀未卿
二○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