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4877号
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9号楼三区102。
法定代表人:赵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理喆,男,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英视澳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芳健。
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英视澳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47.00元,减半收取计15024元,由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昶屹
人民陪审员 陆友才
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