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6939号
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9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理喆,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成达兴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北京路筑梦新城小区13-7、8、9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成达兴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交款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文书)
审 判 员 姚 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