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6938号
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9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理喆,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望园西里20号楼三层302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交款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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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姚 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