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大立一民终字第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馨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欣彤,该公司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剑颖,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宏晟仿真植物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伟平,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馨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长海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交货日期及地点:2013年9月30日,按甲方交付指定地点(即安装地点,长海县大长山岛)。”该约定合法有效,其合同履行地应确定为长海县大长山岛。现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其合同履行地。因此,长海县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海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长海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王 升
审判员 周伯吉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宁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