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224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馨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莞市宏晟仿真植物工艺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馨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宏晟仿真植物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义务,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东莞市宏晟仿真植物工艺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宁至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