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馨艺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馨艺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214民初7022号
原告:大连馨艺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三家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64402333H。
法定代表人:徐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系上海申浩(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长全,系上海申浩(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国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82422433498B。
法定代表人:艾玉昆。
原告大连馨艺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艺公司”)诉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以下简称“殡仪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馨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殡仪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馨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4,071,800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3月14日开始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303,547.03元,计算方式:4071800×4.75%(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565(逾期天数),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动迁改造绿化工程施工,承包范围是栽植乔木、灌木、播种草坪、花卉,竣工日期2013年5月1日。原告如期完成施工,被告验收合格并实际使用。该工程项目的决算审定,经施工单位(原告)、建设单位(被告)、主管部门(大连市普兰店区民政局)审定报送,2018年3月12日审查单位(大连市普兰店区财政金融局)决算会审通过,审定被告的应付工程款金额为4,471,800元。现被告尚欠付原告工程款4,071,800元。综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允诉请。
被告殡仪馆未出具答辩意见。
原告馨艺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预决算审定表、普兰店市殡仪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被告殡仪馆未到庭质证。被告殡仪馆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加以质证,视为被告对自己权利的一种放弃。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可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依法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0日,普兰店市殡仪馆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大连馨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馨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更名为大连馨艺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协议书,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第一部分协议书主要内容: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普兰店市殡仪馆动迁改造绿化工程施工;工程地点普兰店市殡仪馆;工程内容栽种乔木、灌木、播种草坪、花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栽种乔木、灌木;播种草坪、花卉。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2年8月10日竣工日期2013年5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65历天。四、质量标准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叁佰贰拾贰万玖仟零柒拾贰元伍角玖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七、词语含义……。八、承包人承诺……。九、发包人承诺……。十、合同生效……。发包方及承包方在合同加盖公章。在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6.4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6.5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施工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涉工程于2013年2月7日竣工,2016年3月7日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在普兰店市殡仪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加盖公章。竣工验收报告称:“主要施工内容:普兰店市新建殡仪馆绿化工程由大连馨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于2012年9月1日开工,至2013年2月7日竣工。工程按合同先施工完,后期由于建设使用等原因进行工程变更(见二期变更图)。主要施工内容:树木、草坪灯均按合同约定内容施工完,工程增加灌溉管线及变更也在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交工”。2018年被告作为建设单位将原告施工的案涉工程金额送审,送审金额为4,731,476元,经大连市普兰店区民政局核减259,676元,最终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工程预决算审查中心盖章确认审定金额4,471,800元。被告于2015年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尚欠4,071,8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馨艺公司与被告殡仪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双方都应遵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被告理应按照《工程项目(预)决算审定表》最终确认的工程总价支付全部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71,8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工程项目决算审定之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馨艺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71,800元及利息(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9月20日逾期利息为303,547.03元,2019年9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01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审判员  胡小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茜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