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馨艺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三家屯。
法定代表人:徐新。
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国台街604号。
法定代表人:艾玉昆。
本院在执行大连馨艺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普兰店区殡仪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4民初7022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制被执行人10日内向本院作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除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农商银行账户外,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执行长 宫志友
执行员 张忠华
执行员 于 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