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馨艺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馨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宏晟仿真植物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长民初字第00526号
原告大连馨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子山乡鞍子山村三家屯。
法定代表人徐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宏晟仿真植物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企石镇江边村海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馨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宏晟仿真植物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馨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东莞市宏晟仿真植物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椰子树订购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若干仿真椰子树,货款合计182400元。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被告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由于原告工程所处地理位置在海边,被告产品在合格基础上必须保证承受足够大的风力;第三条地理款约定由于产品质量原因所造成的费用及责任由被告全部承担;第五条第三款约定签订合同5日内被告技术指导负责提供基础施工技术指导,材料进场3日内,被告技术指导负责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技术安装指导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但因被告提供的仿真椰子树质量严重不合格,被告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提供技术指导的义务,导致树木有的连根拔起,有的中间断裂,有的即将倾倒,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了避免树木倾倒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经与被告沟通,在被告的要求下,我公司将不合格的树木全部放倒。基于被告出售给我公司的仿真椰子树质量严重不合格,不能使用,被告又严重违约,故我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货返款182400元,赔偿由此给我公司造成的运输费45300元、鉴定费33500元。
被告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案涉仿真椰子树是原告安排员工到被告处提货,并由原告员工负责运输,由此可见,原告在提货时已经确认了案涉仿真椰子树不存在质量问题;(2)被告的工作人员曾多次在电话及网上联系原告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原告公司在安装涉案的椰子树时需由被告提供现场的技术指导,但原告却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自行安装,因被告自行安装不当造成的椰子树被连根拔起或倾斜被告不应承担责任;(3)原告向被告购买的椰子树有17棵,在原告安装不当的情况下只有3棵出现了倾斜的问题,由此更能确定被告提供的仿真椰子树不存在质量问题。综合以上三点,被告已经善意履行了合同,原告在被告明确要安排员工到现场指导的情况下仍然自行安装是造成椰子树倾倒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原告大连馨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海县海洋与渔业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公司负责采购和栽植仿真椰子树。2013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东莞市宏晟仿真植物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椰子树订购合同》,合同约定:一、购销产品的范围及价格:1、椰子树(15米)8棵,单价800元/米,合计96000元;2、椰子树(12米)9棵,单价800元/米,合计86400元,共计182400元。三、质量要求:1、乙方(被告)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合格产品需按双方确认合格的样板做。由于甲方(原告)工程所处地理位置在海边,乙方产品在合格的基础上必须保证承受足够大的风力;2、树干保质期10年,叶片保质期3年,由于产品质量原因由乙方自行修复或更换,由此所造成的费用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所有质量保证都是在自然损坏的情况下,人为现象概不负责。四、交付方式:1、交货日期及地点:2013年9月30日,按甲方交付指定地点(即安装地点:长海县大长山岛);2、货物运费乙方概不承担,由甲方自己承担费用。但乙方必须保证按期发货并按期到货;3、付款方式,预付30%订金,待货做完甲方确认后,余70%货款发货前全部付清。五、违约责任:1、乙方按时交货,逾期不能超过7天,若超过7天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超过的天数每日收取合同总额1.5%的违约金(如在乙方生产进度中甲方推迟工程进度造成乙方无法按时交货,乙方将不承担合同违约金);2、签订本合同之日7天内乙方开始生产。如7日内未能确认,交货日期另行协商;3、签订本合同5日内乙方技术指导负责提供基础施工技术指导,材料进场3日内,乙方技术指导负责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技术安装指导。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3年9月12日、2013年9月29日以银行汇款方式向被告支付预付款5.4万元和128400元。2013年9月29日原告委派其公司员工到被告处自行提货,并通过物流公司将案涉仿真椰子树运输至***。
另查,在案涉仿真椰子树部分出现倾斜、断裂后,经长海县海洋与渔业局要求,原告分批次将案涉仿真椰子树拆除,并运送出岛。2014年3月16日,原告与案外人广州市圣杰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仿真椰子树销售合同》,重新购买了17棵仿真椰子树,并进行了安装。
经本院委托,由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案涉仿真椰子树进行了鉴定,苏华碧司鉴[2015]物鉴字第44号司法鉴定意见涉案仿真椰子树焊接处存在未熔合焊接缺陷,不符合GB/T19418-2003《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指南》中不允许出现未熔合、裂纹等缺陷的要求。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订购合同复印件、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销售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托运单复印件、收据复印件、照片、证明,被告提供的订购合同复印件、托运单复印件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椰子树订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货款全部付清,被告理应按约定向原告提供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的仿真椰子树。现被告提供的案涉仿真椰子树存在质量缺陷,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货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运输案涉仿真椰子树所产生的运输费45300元以及给付鉴定费335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案涉仿真椰子树的倾斜、倒塌是由于原告在没有技术指导的情况下自行安装导致,无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一百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宏晟仿真植物工艺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大连馨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仿真椰子树款182400元;
(二)被告东莞市宏晟仿真植物工艺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大连馨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运输费45300元;
(三)被告东莞市宏晟仿真植物工艺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馨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33500元。
以上履行期限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4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