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4679号
原告: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江滨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丁利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燕,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屹丰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宁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瑾。
原告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屹丰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武恩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汤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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