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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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3759号
原告:***,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元,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3237881G,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江滨路52号。
法定代表人:丁利文,身份证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红、张凌燕,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戴永梅
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