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执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3237881G,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丁利文。
委托代理人:张凌燕,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0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11执5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晗
审 判 员  张志军
审 判 员  金增儿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陈佳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