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7646号
原告:***,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元,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杨文娟,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3237881G,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丁利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天诚,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戴永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