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富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富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123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富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金港路199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067243648Y。
法定代表人:徐双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富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近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 敏
书 记 员 伏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