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民终7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住嘉峪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掖市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3公里处(屋兰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1BQ4E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甘肃富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金港路199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06724364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嘉峪关清新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经二路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3CH9J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掖市旺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甘肃富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嘉峪关清新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6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75元,减半收取4137.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