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1543号
原告:***,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国军,男,1967年1月1日出生,住XXX。
被告:甘肃富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金港路199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郑国军、甘肃富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2022年5月9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