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5901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现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男,1990年8月3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男,1984年5月5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甘肃富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金港路199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067243648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与被告**财、***、甘肃富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富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甘肃富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 岩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 莹
书 记 员 陈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