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91民初1878号
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D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24735446.
法定代表人:PETERVA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欧瑞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正新街9号富水花园D幢14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10979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欧瑞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