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申字第2号
申请再审人***,男,汉族,1962年3月36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县人。
被申请人王志育,男,汉族,1956年6月20日出生,青海省平安县人。
被申请人陈居福,男,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陈平福,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陈进龙,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宗万俊,男,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陈忠国,男,汉族,1992年1月3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陈忠辉,男,汉族,1989年7月17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陈国发,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安红英,女,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乔召兄,女,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宗万良,男,汉族。1962年7月21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陈明顺,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陈进良,男,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陈忠发,男,汉族,1990年5月8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善文花,女,土族,1974年5月4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陈尕长,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陈进表,男,汉族,1990年8月10日,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杨英喜,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陈进荣,男,汉族,196910月20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陈连成,男,藏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陈连玉,男,藏族,1987年10月27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胡连兄,女,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王为平,男,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撒拉族自治县人。系上述23名被申请人的诉讼代表人。
原审被告平安县水利水电工程队。
法定代表人刘金花,该队队长。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等24人与平安县水利水电工程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安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中24名农民工的工资应由用工单位平安县水利水电工程队及包工头卢永胜发放。
本院认为,对雇佣***等24名农民工为平安县水利水电工程队施工,并拖欠工资的事实,***没有异议。再审期间,***没有提交与平安县水利水电及卢永胜之间的合同关系等证据,无法证实拖欠的工资由施工单位或承包人支付。故申请再审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海龙
审判员 汪 茹
审判员 幸定军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