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水利水电工程队

山东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海东市平安水利水电工程队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224财保36号

申请人:山东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海东市平安水利水电工程队

地址: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湟源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队队长

申请人山东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海东市平安水利水电工程队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者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