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81财保214号
申请人:衡水中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问津街综合批发市场4幢东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衡水中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诉讼保全财产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衡水中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