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淇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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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4民初1258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淇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MA0NBWRC5R,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通街南宏达A区12号楼四楼南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新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MA0MWGRB70,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君正街北四街坊广源国际大厦一商业A-23A06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1982年9月16日出生,男,汉族,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原告鄂尔多斯市淇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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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淇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以需要另行准备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淇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淇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4.46元,减半收取计1872.23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淇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