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民初14635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653号清苑尚景l号酒店式公寓9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兴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堂,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梁晓培
书 记 员 刘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