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民初14635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653号清苑尚景l号酒店式公寓9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兴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堂,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梁晓培
书 记 员 刘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