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乌兰盛隆农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乌兰县盛隆农林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2821民初209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青海省乌兰县。
被告:青海乌兰盛隆农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乌兰县北小街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海天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青海乌兰盛隆农林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乌兰盛隆农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海乌兰盛隆农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宗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