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乌兰盛隆农林有限公司

青海乌兰盛隆农林有限公司与青海省知识产权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青01行初102号
原告:青海乌兰盛隆农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乌兰县北小街4号。
法定代表人:罗福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斌、梁洪娟,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知识产权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4号。
法定代表人:段靖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卫,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该局法务部主任。
第三人:青海绿大生态治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5号15号楼2单元251室。
法定代表人:沈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信能,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乌兰盛隆农林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青海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青海乌兰盛隆农林有限公司以不能提交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乌兰盛隆农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乌兰盛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海乌兰盛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25元退还青海乌兰盛隆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陈志秀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王有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陕 珊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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