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乌兰盛隆农林有限公司

**与青海乌兰盛隆农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1866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
被告:青海乌兰盛隆农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1710545929A,住所地:青海省乌兰县北小街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徽,青海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罗福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2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乌兰盛隆农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4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成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顺珍
书记员 郎 晨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