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艺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通辽市艺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世纪创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朝法执字第310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艺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世纪创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哲。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朝民初字第352号执行公证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吉林省世纪创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5万元或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丹
执行员*青春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