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4653号
原告:威宁县****顺钢管租赁站,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五里岗街道燎原村。
经营者:***,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镇吕家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JL06X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
原告威宁县****顺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宁县****顺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3元,由原告威宁县****顺钢管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杨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