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宁县某某顺钢管租赁站与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4653号
原告:威宁县****顺钢管租赁站,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五里岗街道燎原村。
经营者:***,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镇吕家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JL06X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
原告威宁县****顺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宁县****顺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3元,由原告威宁县****顺钢管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杨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