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民再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吕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威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28岁,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一审被告:威宁县金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金钟镇。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镇书记。
再审申请人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公司)与被申请人***、**、**成及一审被告威宁县金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钟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6民初187号民事判决,永恒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作出(2018)黔05民终2460号民事判决。永恒公司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民申84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恒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成,金钟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黔05民终2460号民事判决及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6民初1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二审期间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86元,由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