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6民初3509号
原告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草海镇吕家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JL06XJ。
法定代表人:陈明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福兴,贵州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扬升,贵州定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基础建设办公室。
住所地:威宁县草海镇星光开发区沿河西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427063078905M。
法定代表人:赵洪春,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菊艳,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基础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1元由原告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蒋 靖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瑞珲
书 记 员 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