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范荣江、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526执31号
范荣江(申请执行人)、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范荣江与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53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执行完毕。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报结,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