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执2116号
申请执行人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威宁县草海镇吕家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JL06XJ。
法定代表人陈明勇。
被执行人朱启银,男,汉族,1971年10月17日生,农民,住威宁县。
申请执行人威宁县草海镇永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依据(2021)黔05民终6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朱启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48103元,执行费10881元,合计85898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朱启银对威宁县金钟镇人民政府的债权227520元依法提取至本院,支付申请人224638元,缴纳执行费2882元。经本院多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足额的银行存款清偿债务,依法划拨8253.9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现已依法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已执行到位金额235773.92元,执行标的615211.08元及执行费799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系大树村低保户。因被执行人朱启银系因伤致残的残疾人,不宜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执行悬赏及提起刑事自诉。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当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6执21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祖章迅
审判员 禄 轶
审判员 岳 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