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园长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街道东周社区高新路研祥科技工业园二栋研发大楼2212。
法定代表人:曹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晓毅,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普特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碧水花苑14-2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昉,该公司董事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新01民终3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园长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53348.38元,执行费7933元,已执行到位金额123348.38元,尚未执行的标的43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长园长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自愿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6执7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俊
审 判 员 王 灵 燕
审 判 员 阿布都克依木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程 少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