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园长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一工业区浩轩工业园A1栋、C栋、G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7071N。
法定代表人:魏仁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江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江汉大道与仙女四路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92BM46P。
法定代表人:赵晓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园长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江为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0973.92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保险、证券、工商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金钱给付能力,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9102元。通过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尚余80330.92元未执行到位。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