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长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长园长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28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增涛,广东中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园长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一工业区浩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仁忠,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长园长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5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长园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虚构报销资料。(二)长园公司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二审法院认定长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长园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259元,诉讼费由长园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申请再审的请求与事实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长园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长园公司主张***存在重复报销、连续七次恶意侵占的行为,提供了《费用重复报销说明》、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在《费用重复报销说明》中签字捺印并确认该说明的真实性。可见,***利用管理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存在重复报销、虚构事实报销的行为,侵占了长园公司的资产,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法院认定长园公司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长园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无不当。***虽有异议,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上述认定,其主张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