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特5063号
申请人: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浙大西溪校区**)。
法定代表人:董丹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宏利、朱俊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乔井路268路iv>
负责人:曹永佳,系街道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峥嵘、杨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冯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请人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2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支付申请人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尾款1009000元,于2020年10月26日前付清;
二、如被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未按上述第一项债务履行,则申请人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按设计尾款1009000元另加违约金100000元扣除被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已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今后无其他争议。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冯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柴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