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严金法、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2民初3536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严金法,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代理人:刘应梅,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太阳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7154403D。
法定代表人:黄炜。
委托代理人:张立骏,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科技楼(504、506、516)。
法定代表人:尹红。
委托代理人:方永锋、姚鉴,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浙大西溪校区**)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16808。
法定代表人:董丹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宦文祥、郭炜炜,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严金法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严金法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金法、反诉原告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严金法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5019元,减半收取7509.5元,由原告严金法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汤常军
人民陪审员叶彩云
人民陪审员王力军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