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唐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1504号
原告:***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金千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国,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旭(职员),女,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丹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唐酒店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6元(原告已预交4903元),全部退回。
审判员  金菊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