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33698号
原告: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48号43幢(浙大西溪校区东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16808(2/20)。
法定代表人:董丹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宦文祥,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西安曲江新区紫薇永和坊18号楼1单元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3D3306。
法定代表人:周挺。
原告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设计院)与被告****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田天宝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宦文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21年1月23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2143210元及违约金160740.75元(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1月27日暂计至2021年6月26日,此后违约金仍按照前述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西安芷阳花巷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公寓及商业区建筑方案设计,设计费为3443188元,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为843232元,方案设计费为2599956元。从2018年11月开始,原告就开始相关设计工作,截至2019年4月,原告已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完成50%单体方案设计(包含总平面图设计、剧院的平立剖和说明,康养公寓的户型及布局、商业街单体平面和立面造型研究等)。因项目业态调整,被告通知原告,暂停该项目的推进。之后,原告多次询问并催促重新启动项目,但被告一直不给予明确的答复,被告显然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愿继续履行设计合同。为此,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通知》,郑重函告被告:1、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解除;2、鉴于因被告原因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应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对原告己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相应设计费。截至目前,原告已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完成50%单体方案设计,相应的设计费为:843232元+2599956元÷2=2143210元,要求被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前述设计费,并保留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权利。解除通知于2021年1月23日送达被告。因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21年1月23日解除;同时,被告应于2021年1月26日前支付设计费2143210元,但至今未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公司经工商核准成立于2017年3月31日,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注册资金10000.000000万,股东为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德晁置业有限公司。
2019年1月,****公司(发包人)、浙大设计院(设计人)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公司委托浙大设计院对西安芷阳花巷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公寓及商业区建筑方案设计,设计费为3443188元,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为843232元,方案设计费为2599956元,阶段工作成果文件标准为电子档及文本。……进度款的支付,进度款支付根据各阶段完成的成果文件质量以比例支付,支付进度节点详下表……说明:每次付款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付款申请,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的支付申请且经审查已满足该阶段付款条件后1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支付该阶段应付进度款。每次付款前,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经发包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期限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20号远洋大厦9楼;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曾某;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186××******;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zen×××@cedarhd.com;……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设计人有权不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预付款;如设计人已开始工作的,发包人还应根据已确认的完成工作量,按比例支付相应设计费。由于发包人自身原因,逾期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价款的千分之二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从2018年11月开始,浙大设计院就已开始相关设计工作。截止2019年4月,已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完成50%单体方案设计(包含总平面图设计、剧院的平立剖和说明,康养公寓的户型及布局、商业街单体平面和立面造型研究等)。
2019年4月15日,浙大设计院向****公司发出《请款申请函》称:西安芷阳花巷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公寓及商业区建筑方案设计,我院从2018年11月份开始一直积极配合贵公司推进设计,至今已完成多轮整体方案的调整和部分单体深化修改工作,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第五项第一条合同生效后30日内,发包人按照签约合同暂估总价的10%向设计人支付预付款。我院已于2019年2月将上述金额的发票和三方协议中补偿给第三方的发票寄给贵公司,希望双方遵守合约,友好合作。以上情况,请贵方确认并尽快支付为盼!
但****公司并未依约向浙大设计院支付10%预付款。
后因项目业态调整,****公司通知浙大设计院,暂停该项目的推进。之后,浙大设计院多次询问并催促重新启动项目,但****公司一直不给予明确的答复。
2021年1月20日,浙大设计院向****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通知》,函告称:1、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解除;2、鉴于因****公司原因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公司应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对浙大设计院己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相应设计费。截止目前,浙大设计院已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完成50%单体方案设计,相应的设计费为:843232元+2599956元÷2=2143210元,要求****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前述设计费,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上述通知于2021年1月23日送达****公司。
2021年10月12日,浙大设计院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浙大设计院、****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浙大设计院已依约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完成50%单体方案设计,****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因项目业态调整,****公司通知浙大设计院暂停该项目的推进,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21年1月23日解除。现浙大设计院上述所诉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付,但违约金调整为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21年1月23日解除;
二、被告****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2143210元及违约金(以214321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三、驳回原告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46元,由被告****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天宝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梁炎梅
李亦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