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02执3865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佳源创盛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工程设计费61515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知并督促,两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16日出具书面说明亦确认已收到判决的全部款项;另被执行人已负担本案执行费。至此,本院(2023)浙040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3)浙0402执3865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