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南阳天基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3民初1872号
原告:南阳天基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坡桥村许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9G9H249E。
法定代表人:马长贤,任执行董事。
被告: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0号1栋12层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2350719K。
法定代表人:胡子明。
被告: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61号1号楼南浦国际金融中心9层9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U9PQ84。
负责人:郑俊涛。
原告南阳天基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南阳天基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阳天基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现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万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