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2民初885号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对河南省澳鑫惠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豫130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豫130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十五行“第二百五十三条”补正为“第二百六十条”
审判员 刘琳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