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民终1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61号1号楼南浦国际金融中心9层919号。
负责人:郑俊涛,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苹,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审被告:陈琳,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审被告: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0号1栋12层1203号。
法定代表人:胡子明,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琳、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豫1302民初8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