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8025号
原告:上海鑫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震,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9元,减半收取32,50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7,50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沙黎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施彩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