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保362号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烨平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1T054K88,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项城市鑫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3495546717,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如皋市烨平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项城市鑫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如皋市烨平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项城市鑫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37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项城市鑫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