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825民初618号
原告四川浩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洪杉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申请减交、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浩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牛燕军
书记员 杨妤婕